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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破产程序清收债权、清理债权债务的必要性、可行性、优势以及途径

2021-05-04 19:15:00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不良资产规模日益扩大,导致越来越多优质资产被资不抵债的债务人、社会闲杂势力等低效率利用,甚至被长期闲置,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我们作为广州地区法院的破产管理人,主持过多家企业的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参与过多起破产重整案件,也曾代理大量债权清理项目,在办理资不抵债企业的欠款清收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我们根据处理企业欠款类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参与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经验,总结整理以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痛点、难点,并介绍破产程序清收债权、清理债权债务的优势及常见实务问题。


一、通过诉讼、执行程序追收资不抵债企业欠款的难点


(一)优质资产难以集中统一处置盘活


有的债务人为了增加诉讼和执行难度,在借款时就已经策划好,把整体的资产分割多处,分别抵押给不同的银行或债权人。在出现债务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同的债权人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执行,致使企业的整体资产被零星、零散、单独处置,不利于优化资产价值。集中整体处置可以优化资产价值,但存在多个法院间难以协调统一由某个法院处置的问题。


(二)关联企业人格混同,关联资产难以合并处置


有的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将有价值的资产输送到关联企业,当出现债务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欠款或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往往无法处置,而提起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诉讼又费时费力费钱,且困难重重。


(三)税费负担沉重导致执行拍卖时变卖价值贬损


有大量欠款的企业的资产很大部分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或股权等。近两年来,受经济环境、限购政策、以及法院拍卖制度的僵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拍卖成交率及拍卖价格均处于低位,还经常因二次拍卖不成功而终结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土地、厂房、烂尾楼、股权等重大资产,如果通过执行拍卖,将因为沉重的交易税费导致拍卖金额大大低于实际价值。


(四)资产控制状况复杂难以清查清场,拖延资产处置


有的债务人在出现债务危机时已人去楼空,其留存资产经常存在被违法占用、出租,甚至转让的情形。法院由于案多人少等原因,无法对资不抵债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一一查明,且清查、公告、异议等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耗时数月。在资产实际控制人不明且无法交吉拍卖的情况下,投资者进行投资、竞拍意愿较低。同时,法院在对拍卖资产启动一拍、二拍、变卖及以物抵债等程序后,仍然无法处置的资产,一般短期内不会再行处置,导致资产处置效率低下,债权人久久不能得到清偿。


(五)层出不穷的诉讼、执行异议等拖延手段,进一步拉长处置期间


有的被告、被执行人,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伙同案外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手段,转移资产对抗诉讼保全和执行。结合诉讼保全和执行案件实际情况,恶意串通的案外人通常会先对执行标的向保全法院、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又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程序来拖延执行,该程序可以拖二、三年甚至更长,进一步增加追收、执行欠款的难度。


(六)被动进入破产债权申报时,更进一步增加追收成本和时间


债权人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及资金以推动诉讼、执行程序,期间若其他债权人向被执行企业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一旦裁定受理,涉及该破产企业的所有诉讼案件须中止审理,所有执行案件即行终结,所有资产、资金须移交破产管理人,而后等待破产债权申报、资产处置和分配,即便拍卖资金已经入账法院也不能例外。如此一来,此前为推动诉讼和执行工作而耗费的各项成本大多付之东流。


二、通过破产程序清收欠款企业债权的优势


(一)良好的破产审判司法环境


近期,高级人民法院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对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一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二要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三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较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四要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推动解决“执行难”。可见,对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非自然人债务人、担保人进行破产清算,有效破解债务僵局,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释放经济增长势能,是党和国家所支持和倡导的,国家司法体制也将更进一步为企业破产管理工作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二)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


1.跳过诉讼程序,提高追收效率


对于欠款事实以及金额都比较明确,争议不大的欠款案件,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的金融欠款案件,如果该欠款企业、担保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向企业所在地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节省诉讼成本,大大提升追收效率。如果自己的债权不是很明确或有一定的争议,也可以通过收购一个正在执行的债权来启动破产程序,达到同样的目的。


此外,在法院决定是否同意欠款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听证程序中,如果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债务人一般也会请求和申请其破产的债权人达成立即还款的协议,达到快速回收欠款的目的。


2.解决滥用执行异议难题,加速资产处置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依法处置破产企业资产时,破产企业本身或案外人无法通过滥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手段拖延处置资产,任何人有债权、物权要求的,都只能向管理人申报,从而可以大大缩短处置时间,提高分配效率。


3.灵活高效的资产管理方式,更有利于破产企业资产接管、处置、变现


依据法律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因此对于不利于债务人资产处置、变现的合同可以单方解除,而有利于资产处置、变现的合同,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从而实现债务人资产优化配置,提高债务人资产价值。


同时,对于实际控制破产企业资产的各方,为促进实际控制人及时顺利地向管理人移交资产,管理人在主要债权人同意和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在分配方案合法合理的范围内适当倾斜,促进案件及时迅速合法解决,及时盘活资产。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必须处置完毕,处置方案可以灵活变通,不像民事执行程序中只能通过二次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非常有限的方式处置,破产管理人的拍卖降价的次数和幅度亦不受限制。处置方式的灵活性、多样性,可以提高资产处置成功率,并缩短处置时间,从而能尽快实现债权回收。


4.管理人与债权人是利益共同体,履责动力更强,效率更高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报酬与债权人受偿金额挂钩,债权人越快受偿,受偿金额越多,意味着管理人获取报酬的速度越快,报酬越丰厚。因此,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会尽全力、满负荷工作,不存在拖延或者推诿。此外,若管理人有拖延或不规范行为,债权人还有权申请撤换管理人。


(三)扩大追收范围,做大可分配蛋糕


1.破解关联企业人格混同,增加破产可分配财产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对于欠款企业通过关联公司转移优质资产的,管理人通过接管破产企业后,通过审计等方式较容易发现和掌握破产企业同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及时向破产法院申请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从而将人财物、业务经营管理等有混同的关联企业,集中统一合并处置,有效增加企业集团的资产,获得更多可分配资产。


2.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盘活资产,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都带来额外利益


对于破产企业的重大优质资产,如土地、厂房、烂尾楼、股权等,若通过拍卖处置,过高的税负对折现价值极为不利,如果投资人能够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盘活,不仅可以增加资产本身价值,提高债权人受偿比率,其节省的税费,也是对债权人不错的回报。


此外,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的协商过程中,债权比重较大的债权人,或虽然债权比重不大但可以通过收购别的债权或债权人联合的方式获得优势表决权的,可以和重整投资人协商达成比破产拍卖分配更有利的协议,实现利益较大化。同时,债务人也有可能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获得个人连带担保责任的解脱甚至获得一定的保留利益。


三、通过破产程序追收欠款常见误解


(一)因破产程序会停止计息,会使债权人产生利息损失


虽然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自债务人被裁定受理破产时起,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但债权人仍有权向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其他债务人主张利息。如果破产企业有重整价值的,在破产重整协议谈判和表决程序中仍可以主张利息损失甚至更多利益。而即便不进入破产程序,若债权迟迟无法获得清偿,不停止计算利息也没有实际意义。


(二)破产程序耗时长达数年


实际上,根据我们的经验,对于普通的破产清算案件,通常一年内即可核定债权、处置资产、完成分配并结束破产程序,如果资产比较复杂或者涉及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一般两年内也可以完结程序并处置分配完毕,与实践中诉讼加执行程序相比,时间实则短的多。


(三)管理人收取的破产报酬,会减少实际受偿金额


依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及第十三条,管理人有权对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包括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的受偿金额按照比例收取一定的报酬,该报酬可以由担保权利人与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该报酬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的性质类似,债权人可以争取与管理人协商按法院收取执行费的标准计算或协商更低标准计算,并且债权人不用预先支付该报酬,而是在获得分配时才扣除该报酬给管理人,因此,债权人整体上因破产承担的管理人报酬和风险是大大的低于诉讼、执行成本的。


四、破产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一)债权金额审核问题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事实以及欠款金额很明确,管理人一般都会直接确认债权,无需进入诉讼程序,如果经过管理人审核,有重大争议,债权人、其他债权人、管理人可以直接在破产法院提起相关的债权确认之诉,相关的诉讼费一般是按件收取(部分法院按标的额收取)。同时,因不存在债务人不正当干扰等情况,少有恶意上诉或提起管辖异议等情况,所以结案一般都很快,成本也会有所降低。


(二)资产的清点及接管问题


因涉及资产多,且资产租赁及占有情况不明,如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或下落不明,这将给管理人的清点及接管带来一定的难度。如管理人不能顺利快速接管企业及其财产,将会影响到包括抵押物在内的资产处置。但这些问题在现今司法环境下都并不难解决,管理人不会像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一样,因情况复杂难以处置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停止程序。


(三)职工及租户闹事问题


破产企业欠付职工工资、管理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等情况,均存在职工及租户前往管理人、法院、其他政府部门办公场所闹事讨说法的可能,这亦将给接管处置破产企业资产带来一定的阻碍。但这些问题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亦不可避免,而在破产程序中由于管理人的专业工作性质、灵活的工作方式以及超脱的地位,更能得到妥善解决问题。


(四)破产清算转重整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的问题


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重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须暂停行使,只有在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抵押权人权利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但是,破产重整程序并不会无期限拖下去,只要在法定的六个月加批准延长的三个月内无法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程序将终止,并重新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在破产重整期间,如债务人缺乏挽救可能,债务人有显著不利于债权人或使管理人无法履职的行为,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将提前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重新进入清算程序后,担保权人就能继续变价资产。因此,破产重整实际期间并不会过长,对担保权人权利影响亦不大。


此外,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比重较大,或者通过收购其他债权、债权人联合行动的方式,对破产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和重整方案的通过有表决优势或有否决权,还可以和重整方协商欠款的金额、利息(包括破产规定受理破产后不再计算的利息)、实现债权的方式、后续的共益投资以及金融支持等额外收益。


五、通过破产程序清收债权的途径


(一)申请执行转破产


协调或申请执行法官依照高级法院以及省市法院的“执转破”规则,要求将执行不能或久拖不决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企业转入破产清算审查,及时移交企业所在地或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进入破产程序。该程序在现在的实际司法环境阶段需要执行法院以及中院多次审核讨论,非常不及时,并且成功率不高,现阶段不建议使用。


(二)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就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申请强制清算


如果企业已经吊销,但是尚未注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或股东、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由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该企业进行接管、审计和清算。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强制清算的期限,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四)申请破产重整


对于破产企业的重大优质资产,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认为有投资盘活价值,经过分析评估,如果破产重整可以给债权人、职工、债务人带来比破产拍卖分配更好的利益,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也可以在申请破产时一并申请破产重整,如果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稳定,还可以同时申请由债务人在破产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监管下继续自行管理企业生产和经营,为破产重整以及各方利益较大化打下良好基础。


六、破产程序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司法责任


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财务负责人等,在破产程序中,拒不配合管理人接管企业资产、财务账册,隐匿毁弃企业财务账册等资料的,管理人有权请求破产法院给与责任人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财务负责人等,在破产程序中,经过审计,发现没有实缴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资产等行为,或者因财务账册资料不完整而无法审计清算的,管理人以及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前述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财务负责人等在有前述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债权人以及破产法院,有权举报、控告甚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相应性质责任。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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