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4月8日被告王某建以购买房屋为由向原告王某萍借款10万元,被告王某建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百分之1,并承诺若到期不还款自愿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本付息共计6.2万元,并重新向王某萍出具借条一份。经多次催要,被告王某建一直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裁判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以转账凭证、借条为证,被告王某建、田某平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应当偿还。故被告王某建、田某平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
被告王某建、田某平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为民间借贷中的借款纠纷,双方已约定还款日期,并就利息数额进行约定,且约定利息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保留了借款有关证据,有借据与转账凭证的支撑,证据链完整。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