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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债权申报 调换二维码案例的三种观点之争

2021-04-12 10:36:08
宜阳债权申报 调换二维码案例的三种观点之争
详细介绍:

调换二维码案例的三种观点之争

 

来源:无讼阅读

金立航

 

近日网上与电视上报道了一则事例:甲将乙店用于付款的支付宝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支付宝二维码,乙店不知情,在半个月之内共接收消费者(丙、丁……)的转账共计10000元。洛阳债权债务 乙店发现之后报警,检察院最后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对于上面这则事例,相类似的案例几年前出现过,并被多次讨论,并于2016年11月18日在上海政法学院讨论过这个案例。一共有三种观点:1、甲构成盗窃罪;2、甲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3、甲构成诈骗罪。

对此笔者一一论述,甲构成盗窃罪,因为甲违背乙店店主的意思将属于乙店店主的财务以和平的方式据为己有,甲因此受有利益,乙店店主因此受有损失,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观点认为受害方是乙店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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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因为甲具有欺骗乙店店主的故意,通过调换二维码导致乙店店主陷入错误认识,并在消费者支付钱款时处分消费者的财产导致消费者受有损失,满足了三角诈骗的构成要件:甲欺骗乙使乙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丙的财产,导致丙遭受损失,甲受有利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该观点则认为受欺骗者是乙店店主,受损害者是丙。

甲构成诈骗罪,因为甲具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意图使消费者认为该二维码是店主的二维码,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该观点认为受欺骗者是丙受损害者也是丙。

笔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在甲调换二维码的时候应该就已经具有追求消费者误认其二维码的故意,并因为误认而使消费者转错账户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对于第 一种观点,笔者认为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产转移为自己占有,但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财产的转移仅仅从消费者处转移到甲的支付宝账户中,并没有通过乙店店主的支付宝,乙店店主在这一案例中仅仅扮演了一个旁观人的角色。我们可以类比下面这个案例:丙欠乙1万元,丙本来希望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乙,但因手抖输错账户,将10000元打到甲账户中,丙在向甲讨要时拒不还钱,甲构成侵占罪。我们发现这两个案例有相同点,即钱款的损失都是由于丙自身的原因,丙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并没有消灭,乙仍然有权利向丙追偿,真正遭受损失的是丙。因此乙店店主不可能是本案例中的受害人,并且甲具有欺诈的故意,因此第 一种观点笔者不认同。

第二种观点也认为受害者是消费者丙,但认为遭受欺诈的是乙店店主。认为甲将二维码调换之后,导致的后果是使乙店店主陷入错误认识(将甲的二维码错误的认为是自己的二维码),并且该观点认为甲使乙店店主陷入错误认识处分消费丙的财产。笔者甲在电话二维码的时候不仅有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也具有使乙店店主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但是依据第二种观点,三角诈骗的要件是乙处分丙的财产。但是根据案例来看,乙店店主并没有处分消费者财产的权利,乙店店主只有要求消费者向其真正的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转账(货款)的债权,真正处分消费者财产的是消费者自己。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不正确。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最贴近案件,最能体现该案件的真正本质。笔者也仔细分析了一下为什么检察院最后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可能的原因是:1、若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则必须找到每一位被骗的消费者,其难度大工作量多。2、乙店店主报警称自己受有损失,乙店店主不想再找到每一位消费者让他们再重新付一次货款,而且消费者未必会支付(虽然乙店店主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乙店店主仍然享有对消费者的债权,但过于繁杂)。而且乙店店主认为损失是自己遭受的,即乙店店主放弃了向消费者追偿的权利,承担了消费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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