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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债权债务律师讲解民法典中债权人如何行驶担保物权?

2022-03-01 09:45:56

洛阳债权债务律师讲解民法典中债权人如何行驶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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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担保物的方式实现债权。

2、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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