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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2021-04-28 17:25:00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那么保证合同及其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有哪些时效期间?各个时效期间之间有什么关联?本文将对此展开简要分析。


01、主债权债务诉讼时效。


      《民法典》将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一般较长不超过20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民事权利,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时效抗辩权。


      保证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当然会受到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影响。《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可见对于主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保证人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但如果债务人主张了时效抗辩,保证人依然履行保证责任,则保证人无权向债务人追偿。归根结底,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保护债务人利益的,保证人可以主张时效抗辩,也可以不主张,但不能因此损害债务人利益。


0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可以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期限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约定不明。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如何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着不同的途径。对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可能无限的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行使相应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此消灭。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会越来越低。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尽早起诉债务人或对其申请仲裁,从债务人处得到的清偿可能多一些,则保证人承担的清偿责任就小;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尽早向保证人要求清偿,则保证人从债务人处得到的追偿可能更多一些,损失也就相对较小。债权人越晚行使债权请求的权利,会对保证人的利益造成越大的损害,因此保证期间的设置是法律对保证人的一种保护,且这种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金的融通。


0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是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形成的债务关系。保证债务有独立的诉讼时效,债权人超过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向保证人主张债务,保证人可以进行时效抗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时起算,这个按照法条的意思较好理解;关键在于对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理解,尽管法条表述晦涩难懂,但其实质在于坚持优先用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的原则,实在无法清偿的,才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详见《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是债务人被执行完毕,作出裁定,此时,债务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确定;二是执行满一年,这种情况多是由于债务人的财产不明或无法查清,导致执行程序进展缓慢;三是几种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质上也是对债务人的执行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


时效期间认定


01、首先认定主债权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主债权债务已超诉讼时效,那么对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这时的时效抗辩足以让保证人不用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尤其对于实务中约定保证期间长于主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情形,应当首先对诉讼时效进行认定。


      《民法典》实施后,普通的诉讼时效从两年增加到三年,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时长从两年缩短至六个月。对于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如果保证合同不是债务履行期满后才签订的,则主债权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会覆盖保证期间,不会出现保证期间未满,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


02、其次认定是否已过保证期间。



      保证责任是一种或然权利,保证期间是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在主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未过的前提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相应权利就直接决定了保证人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中会经常出现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已过,而债权人主张保证期间未过,双方相持不下的情形,足见保证期间的认定对双方利益的重大影响。保证期间的认定关键在于期间时长的确定和期间起算点的确定,这也是解决争议焦点的关键之所在。


03、认定保证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债权人确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待保证责任确定,即产生保证之债。为了督促债权人即使行使权利,保证之债与其他债权债务一样,也会产生时效的保护。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晚于保证期间。保证合同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激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待保证责任得到确定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时效起算于保证期间内某时刻;对于一般保证,时效起算于对债务人执行完毕或者无法继续执行的某个时刻。


      《民法典》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实施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无变化,但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变化较大,由“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改为“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原理,更加科学合理。


【结语】


      在涉及保证合同实务中,主债权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以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认定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纷乱复杂的案件,每一个细小的因素都存在影响整个案件整体结果的可能,设法搞清各个期间的起算点、长度以及相互关系对理清整个案件的走向有很大的帮助,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时效期间进行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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