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债权债务
一家更懂你、办实事的律师事务所

提供债权、债务、租赁、借贷、企业法律顾问一站式法律服务

预约与首席主任律师零距离沟通咨询
免费预约热线:18638806695
洛阳债权债务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债权债务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1-04-23 14:30:00

债权债务纠纷多发生于民间借贷行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生借贷关系时程序不够完备,导致后期讨债存在很多阻碍。在产生纠纷进行诉讼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证据


 1、谁负责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二、可以追加起诉保证人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借贷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四、利息的相关问题


 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


 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欠条是好的证据,所以一定要注意保存借贷合同以及其他书面资料。此外有证人或者让借款人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在利息方面一定要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后期讨债要文明,万万不可暴力行事,得不偿失。


 借钱容易要钱难,债权陷阱需注意。当你经过法院判决终本,经过强制执行,依然要不回债款时,请想起“债物通”债权置换平台。“债物通”是国内债权处置创始性专家平台,于2017年3月成为最 高人民法院债权处置指定合作企业。多年来“债物通”一直在不断的努力,引进更多优质资产,让债权人能有更好的选择。努力为社会减压减负去库存,早日实现“天下无债,有债无忧”的企业愿景。


标签

0

近期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X
您要: